質檢總局關于實施新修訂的《特種設備目錄》若干問題的意見(國質檢特〔2014〕679號)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,各有關單位: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》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,經國務院批準,質檢總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《質檢總局關于修訂〈特種設備目錄〉的公告》(2014年第114號),新修訂的《特種設備目錄》(以下簡稱新目錄)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同時《關于公布〈特種設備目錄〉的通知》(國質檢鍋〔2004〕31號)和《關于增補特種設備目錄的通知》(2010年22號)(以下簡稱原目錄)予以廢止。為確保規范有效的實施新目錄,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,請認真貫徹執行。
一、關于特種設備的監管范圍
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第九十九條對各類特種設備的基本概念進行了描述。在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》規定的基本概念內,新目錄以定義和列表的形式,明確了納入監管的特種設備類別、品種的具體范圍。自新目錄施行之日起,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,負責對新目錄范圍內的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督管理。
二、關于原目錄之內、新目錄之外的特種設備
對于原目錄之內、新目錄之外的特種設備,新目錄施行前已經進入程序的行政許可、檢驗檢測、監督檢查、行政處罰、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,處理意見如下:
(一)使用登記。已經受理、未發放證書的,登記機關應終止登記程序,并告知使用單位該設備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監管范圍,提醒其加強安全管理;涉及收費的,退回相關費用。新目錄施行后,原目錄之內、新目錄之外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證不再有效。登記機關應對現有在用特種設備檔案和數據庫逐步進行清理,將新目錄之外的特種設備檔案和數據單獨存儲,將失效的使用登記證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。自2015年開始,新目錄之外的特種設備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統計范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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